案例解析 | 为犯诈骗罪的邓某争取减刑,从量刑十年减至五年
2024-05-06
01、案情简介
邓某因赌博欠巨额赌债,遂以其妈妈查看存款和归还贷款为由向其女友李某借钱。
邓某发现女友李某的工商银行卡内有大额存款,遂起意将该钱骗取出来用于归还赌债,其谎称操作他人手机银行、需要刷流水及使用POS还钱转账为由,骗取李某手机的验证码并登录手机银行进行转账,在东莞市操作,分7次将李某工商银行卡内808401元转账至其自己银行卡及其赌债庄家提供的银行卡内。
李某被骗后告知其母亲,其母亲在某酒店找到李某及邓某,因协商未果,李某母亲报警,公安机关到场将邓某及李某等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。
案发后,邓某家属与李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,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60万元,李某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及剩余债务,并对邓某表示谅解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诈骗罪,鉴于庭审核实被告人邓某的归案情况,当庭撤回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,诉请本院依法惩处。
02、辩护思路
(一)邓某具有自首情节,李某母亲在酒店找到李某及邓某、当面报警,邓某留在现场,警察到场后配合调查,归案后邓某均如实供述其罪行,其仅对行为性质辩解,并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
(二)邓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,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;
(三)邓某系初犯,没有犯罪前科,且为在校学生,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;
(四)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认罪态度好。
03、判决结果
辩护人所提邓某系初犯,且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相关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,判决如下:
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。